停工留薪期 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 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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